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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体:警惕“罚款式创收”冲动 杜绝“罚没式财政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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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国办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全文很长,其中有句表述引发广泛关注:“坚决避免乱罚款,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,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。”

“乱收费、乱罚款、乱摊派”,合称“三乱”,是一个顽疾。上世纪90年代,这个问题一度很严重,中央和多部门都曾多次专门出台治理办法。这次《意见》提到的以罚款进行创收或者以罚款作为排名、绩效考核等问题,并非新事。

作为一种执法行为,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,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。比如碰到开车没系安全带、路边违章停车、情节轻微的占道经营或者无证经营的,可以罚款;一些企业卫生或者消防措施不到位的,也可以罚款。让违法者付出一定经济代价,可以督促其改正。但现实中,“三乱”之所以难治,还是因为正常的执法行为走了样。

比如过去“罚款”和“上缴”还没有实现“两条线”的时候,一些有罚款权力的部门可能拿收上来的钱充了自家“小金库”,最后当福利待遇发给员工了。有些基层执法机构人手编制不够,上级经费划拨不到位,本来该吃财政饭的人必须“自己找饭吃”,于是就打起了罚款的主意。

随着罚缴分离、对执法机关全额拨款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落地,当年的混乱现象得到一定程度改善,但尚未完全根治,尤其是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、地方财政吃紧时,借罚款搞创收的老毛病很容易复发。

标签: 警惕 罚款式创收 冲动